產業沿革
日 期
大事紀要
民國64年
台北市政府修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增列電氣技術團體執行用電場所之檢驗維護辦法。
民國71年
因應經濟復甦台灣省及高雄市也修訂了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在台灣地區進入了全面開放。
民國76年10月27日
經濟部暨內政部會銜公布修正「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增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其業務範圍為「從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之工程工業」。
民國77年03月26日
經政府核准,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正式成立。
民國88年06月29日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統一訂定「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廢除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89年05月09日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增列「IF02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細類「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定義內容為「從事用電設備檢驗與維護之行業」。
民國91年06月12日
總統明令公布增訂電業法第75條之1,明定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明定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92年02月19日
經濟部廢止「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92年2月20訂定「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檢驗維護業登記管理業務自民國93年1月1日起由中央移撥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民國94年10月14日
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79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96年03月21日
總統明令公布修正電業法第75條之1,明定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得營業。
民國97年04月11日
經濟部經能字第097046013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99年12月24日
經濟部經能字第09904608840號令修正發布第3、5、9、12、14、16、17、19條條文。
民國103年10月01日
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425220號公告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本業所屬產業類別改為E大類「營造及工程業」,中類E6「機電工程業」,增列小類E606「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細類及定義內容為E606010「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
民國104年06月30日
經濟部經能字第10404602930號令修正發布第 3、5、9、12、16~18、23、27~29、32 條條文;除第12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18條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106年05月26日
經濟部訂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06月06日
經濟部修正「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條文,修正名稱為「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