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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地區辦事處組織簡則

本會地區辦事處組織簡則

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台(80)內社字第 8005406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台(89)內中社字第 8921315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2)內授中社字第 0920025776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6)內授中社字第 0960007755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地區辦事處之設立及其管轄區,以台灣地區行政轄區並考量本會會員分布狀況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之(廢止及變更亦同),並由本會製發「戳章」同時函請各有關單位知照。

第三條:辦事處為本會內部組織,如就職務範圍內對轄區縣(市)政府及台電公司行文,應先行送本會同意備查後發文,並承本會指導辦理會務。

第四條:辦事處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會員營業輔導事項。
三、同業間之聯繫與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五、與地方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溝通、協調及聯繫。

第五條:辦事處設主任一人(無給職)由各該地區會員推選後提報理事會通過擔任之,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為三年,以當屆理、監事任期為準。其連選連任者,以一次為限。主任懸缺時理事會得指派該地區理、監事暫代之,直到地區主任推選後為止。新舊任主任交接由監事會監交。

第六條:為加強服務會員,辦事處得就轄屬會員代表中遴選委員二–五人成立委員會分別擔任總務、財務、業務、監察、福利等有關事宜,委員為無給職任期與主任同為三年,並向本會報備。

第七條:本會各地區辦事處所轄屬範圍如下:
台北地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新桃地區: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台中地區: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
嘉南地區: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金門縣。
高屏地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第八條:各辦事處所轄屬會員入會、退會或變更事項均由本會通知辦事處登記之。

第九條:辦事處經費,除由各辦事處轄屬會員贊助外,另由本會視年度經費狀況,按各地區會員數酌予補助之。

第十條:辦事處應配合本會理、監事會議及會員代表會議之會期舉行聯誼座談會。座談會記錄及財務報表於本會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十天前寄達區公會核備,並提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